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
2025-12-18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汇总13篇)。
■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 ■
导语:2005年,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宗旨,以“突出特色创品牌,全面发展争一流”为指导,以“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教育活动为契机,创新工作思路,扎实开展民行监督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推进民行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全年共受理民行申诉案件18件,立案审查16件,提请抗诉6件,建议提请抗诉6件,不提请抗诉3件,正在审查1件,抗诉后经法院
2005年,我院民事行政查察工作以“立检为公、法律为民”为主旨,以“凸起特点创品牌,周全成长争一流”为教导,以“党员进步性教诲活动”和“典范法律行动,增进法律刚正”教诲活动为契机,立异工作思路,结壮展开民行监督本能机能,尽力保护社会巩固和法律势力巨子,促成民行查察工作的平常展开。全年共受理民行申诉案件1 8件,备案检察16件,提请抗诉6 件,发起提请抗诉6 件,不提请抗诉3件,正在检察1 件,抗诉后经法院再审得以调整3 件,再审得以改判2 件,不备案2件。现将一年来的民行查察工作环境报告以下:
1、变化法律见解,结壮促成民行查察工作向前成长。
加强民行查察工作,是查察构造实践“立检为公,法律为民”主旨的必定要求,民行查察工作是密切党和当局与人民大众关联的紧张“窗口”。针对新一年的民行查察工作如何展开是摆在我们面前目今的新课题,跟着改革开放的连续深切,各种民事胶葛也连续增加,人民大众保护法律刚正的呼声也愈来愈猛烈,本年院党组对民行工作发起了更高的要求,要立异民行工作思路,分担带领党构成员政治处主任屡次深切民行部分,发起了很好的教导性定见,要紧紧环绕“立检为公、法律为民”的主旨,加大民行查察监督力度,严厉履行高检院《民事行政办案法则》和重庆市院民行办案程序,订定美满工作筹划,为周全结束目标考核打下坚固的根本。
2、加强进修,进步民行监禁工作程度。
民行查察工作的性质决议了务必要有一支高本质的民行查察步队,不然这项工作就异国后劲,就会给民行工作带来感化。我们联合本年展开的“党员进步性教诲”和中政委展开的“典范法律行动、增进法律刚正”进修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进步政治本质和交易本质,加强办事意识和保护法律刚正的决议信念,富裕阐扬民行监督本能机能效用。我院民行干警在任务重、坚苦多、无经费、人员少的环境下,仍然自动自动结壮工作,坚定边学边干,连续加强进修和实践,更新知识结会商进步法律程度,建立进修型科室,自动进修法学表面和各种法律标准,竭力进步民行干警的交易本质和法律程度,以适应新期间民行查察工作的必要。
3、文明法律、文明办案,办事大局。
民行查察工作既是一项保护法律刚正和法律庄严的工作,又是一项处理大量社会矛盾胶葛的“民气工程”,事关社会巩固大局,是查察机关联干系系社会的紧张窗口之一,在实践中我们联合民行查察工作的特点,富裕认识到查察人员本身严厉法律、文明办案的紧张意义。在法律进程中坚定克服特权思维和霸道风格,做到文明规矩欢迎当事人,救助他们进修、明白有关法律知识,加强应用法律保护本身合法权柄的意识,让人民大众有理有处讲,有冤有处伸,让申诉人深切感觉到查察权关是他们的贴心人,同时加快办案速度,禁止“迟来的刚正”,进步法律效果,特别是对有感化的案件加大工作力度,切当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柄。
在办案中对不符合抗诉前提的,我们当真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做到一张笑脸、一杯热茶,工作方法上耐烦听取耐烦讲解,并坚定果然透明的原则,严厉依法办案,切当作到程序刚正,富裕保险两边当事人利用宪法和法律付与的各项民事权力,由此人民大众都承诺到查察构造来申诉、来询问,首创了民行工作的精良场面。
在我们所受理的民行申诉案件中,异国一件反复上访和集访案件,有效的保护了社会巩固和经济成长。
同时,民行科服从院里的联合调派,抽调交易骨干到侦察第一线参加办理了一路大略案件近一月有余。
尽管本年的民行查察工作获得了必定的成绩,但离人民大众的要乞降期盼还相差甚远,在今后的民行查察工作要连续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连续坚定“立检为公、法律为民”的主旨,加强做好民行查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急感,把保护人民大众的根本长处作为查察工作的动身点和落脚点,竭力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2、进步民行干警的政治本质和交易本质,保险民行查察工作连续成长。
3、加大宣扬力度,扩大民行查察工作的社会感化。案源贫乏 ,始终制约民行工作的急剧成长,要利用多种宣扬式样来介绍民行查察工作的性质和效用,让人民大众加强法律意识,更好的保护本身合法权柄。
■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 ■
民行科全称是民事行政检察科,主要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的方式包括对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通过启动再审程序,让法院再次审理案件。近年来,也包括发出检察建议、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提起国家附带民事诉讼或公益诉讼,也通过办案活动监督法官是否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甚至司法不公、腐败、犯罪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或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民事、行政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依法开展初查工作;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的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对法院的庭审活动、执行活动以检察建议的方式依法进行监督。
河南省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科
对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工作;对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查办审判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判案件。
■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 ■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检察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每年都会举行一次的检察述职报告成为了检察机关重要的工作之一。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详细、具体和生动地描述执行检察述职报告的过程和内容。
首先,执行检察述职报告是一个严肃而庄重的活动。在报告之前,检察机关会精心筹备,对过去一年的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并从中选取一些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既可以展示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公正与透明,也能让公众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积极成果有更深入的了解。
其次,执行检察述职报告需要指定合适的时间和场所。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会选择在大型宴会厅或会议中心等场所来召开述职报告会。这样的场所可以容纳更多的听众,也便于组织方便的进行现场直播和网络直播。而时间的选择也需要注意,比如在法律界有一定知名度的日期或紧急事件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可以让更多的媒体和公众关注和参与进来。
在述职报告会上,通常由检察长或相关负责人进行主题发言和汇报。发言人需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广泛的背景知识,能清晰明了地介绍本年度的工作进展和成果,并对其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解答。同时,还需要灵活运用一些多媒体技术手段,比如播放一些相关案例的视频、直播相关活动或进行数据的可视化展示等,以便让听众更直观地了解到检察机关的工作成绩和贡献。
除了主题发言,还应该安排其他相关人员的发言分享环节。比如一线的检察官可以分享自己的一些经验和鲜活案例,展示检察工作的艰辛和价值。同时,被邀请的一些社会各界代表也可以发表一些意见和建议,让广大公众有机会参与到检察机关的工作中来。
另外,执行检察述职报告也需要配备相应的技术支持和组织保障。比如要有现场直播和网络直播的技术设备,以便将报告会的内容传递给更广泛的受众群体。同时,在现场还应该设置休息区和媒体采访区,为听众和媒体提供便利,便于他们进行交流和采访。此外,还需要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现场秩序和媒体宣传等事务的处理。
综上所述,执行检察述职报告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通过精心筹备、合理安排和技术支持,能使述职报告会达到预期的效果。通过述职报告,公众不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到检察机关的工作,还可以参与到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来,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 ■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的同志提出意见。
一年来,市检察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围绕市委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新发展的目标定位,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各项工作取得新突破。2017年先后获得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全国派驻监管场所一级规范化检察室全省检察机关squo;六型squo;建设示范院省级青少年维权岗等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一、积极参与法治胶州建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一年来,我们围绕保障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始终对严重刑事犯罪保持惩治高压态势,坚决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全年共审查逮捕644件849人,审查起诉1145件1469人。围绕十九大安保维稳,对两抢一盗、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和各类毒品犯罪快捕快诉,批捕330人,起诉892人;依法办理非法上访案件8件,批捕5人,对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发挥积极作用;对公安部关注、省厅重点督办的郭某等27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为十九大召开营造了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努力做好矛盾防控化解。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作用,全年依法妥善处理控告、申诉等来信来访153件,始终保持到青赴省进京零上访。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191件263人作出不捕决定,对10件12人作出不诉处理,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475件,在检察环节促进刑事和解18件23人,救助刑事被害人8名,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监督申请案件120件,提请抗诉3件,对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本着息访服判的原则,积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创新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与镇党委加强协作,创新实施管区+检察室的管区驻点社会治理模式,有效发挥了检察室的连心桥前哨站作用,做法被《检察日报》2017亮点专栏报道,并获青岛市院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积极发挥三基地(预防青少年犯罪警示教育基地、未成年人关护帮教基地、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基地)、两基金(被害人救助基金、失依青少年基金)、一平台(青少年权益保护平台)的作用,开展护航未成年人成长系列活动,主动担负起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责任。
二、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年来,我们持续打造新旧动能转换检察服务端,不断完善服务举措,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检察工作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同向而行、同频共振。
依法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综合运用预防、监督、保护、惩治职能,出台依法保障亲清营商环境实施意见。创新开展由检、企、村三方共同参加的主题党日+活动,为建设单位全程提供法律跟踪服务。积极保障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安全,及时查处了庄某等人在胶东国际机场征地拆迁中的渎职犯罪等案件。
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金融秩序和市场环境。全年依法批捕非法经营、非法集资、贷款诈骗等损害市场秩序犯罪案件7件7人,提起公诉33件42人。搭建产权保护服务平台。与市法院联合成立产权保护司法服务中心,建立重点企业案件专门办理机制,全年办理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涉企案件17件。开启检企服务绿色通道。与市工商联共同出台加强产权保护协作意见,组建由企业经营者、村干部参加的产权保护微信群,及时发布防范企业经营风险提示,先后解答法律咨询200余次,有效破解诉讼之外服务难题。
依法保障惠民资金安全。以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财政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为重点,立查危房改造补贴贪污受贿案件7件11人、立查国家林业贷款和伤残抚恤补贴领域渎职侵权案件3件4人。与市扶贫办共同制定扶贫资金风险防控协作意见。针对惠民资金领域职务犯罪情况撰写的调研报告被市委《参阅件》刊发。
三、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服务和保障民生
一年来,我们不断提高民生检察工作能力,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为争创全国文明城市贡献胶州检察力量。
有效服务民生安全。依法打击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犯罪,办理的张某等人贩卖220万条个人信息案和胶州首例电信诈骗案等新型电信网络犯罪,先后被《法制日报》和《检察日报》报道;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批捕5人,起诉6人,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主动回应民生诉求。始终坚持检察跟着民意走,工作跟着民意干,依托派驻检察室主动作为,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依法为农民工讨回薪金的做法被最高检网站报道;创新实施检察建议+工作模式,对社会治理、民生等领域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围绕欠薪等关系民生的热点问题开展相关调研,撰写的报告获评省十佳调研报告。在省、市院组织的2017年度群众满意度调查中,我院得分位居青岛各区市院第一位。
护航美丽胶州建设。与环保局、食药监局等单位加强合作,建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信息平台,实现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时监督,全年共向有关单位下达行政执法监督检察建议45份,并全部督促完成整改;以中央环保督察为契机,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监督活动,查办盗伐林木、污染环境案件12件,对3起以罚代刑环保案件进行立案监督,积极参与守护胶州的绿水青山。
四、强化检察监督主责主业,有效维护公平正义
一年来,我们不断增强监督意识和工作主动性,在依法监督的前提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筑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防线。
强化刑事检察监督。全年审查刑事判决、裁定950件,依法提出抗诉7件7人,已改判2件,发回重审1件。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1件,追捕追诉57人。监督立案的刘某诈骗657万元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被评为2017年度全省我最满意案件。监督和纠正刑罚执行环节违法案件26件,创新实施羁押期限明白纸进监室和跟踪关注的做法被《检察日报》头版刊登。
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积极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该项工作走在全省试点院前列;针对部分企业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逾期不交问题,及时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为国家挽回损失4000余万元。被确定为全省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检察日报》和最高检微信进行了专题报道。
强化控告申诉检察监督。办理刑事申诉案件3件,办理的信访案件两次获青岛市院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成功纠正了一起16年前因侦查机关未核实被告人身份而导致申诉人被录入故意杀人信息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全力惩防职务犯罪,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一年来,我们在面临职务犯罪侦防部门即将转隶的情况下,坚决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始终保持惩防职务犯罪力度不减、节奏不变。
积极查办大案要案。全年共查办贪污贿赂案件8件19人,渎职侵权案件3件7人,先后查办了青岛大学离退休工作处原处长张继顺(正处级)受贿案、青岛大学体育学院原副院长王海青(副处级)受贿案、胶州市滨海燃气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吴保华等五人贪污案等一批案件,查办的青岛市国资委原巡视员王凯生(副厅级)贪污案,被告人一审获刑有期徒刑20年,有力地震慑了犯罪。
加大源头预防力度。深入职务犯罪易发领域开展专项预防和精准预防,分别与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个单位共同开展青岛大学胶州校区等5个重大项目专项预防;与青岛地铁8号线指挥部等6家单位会签预防合作协议;与市邮政公司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邮路活动,实现专业化预防和社会化预防有机融合。
六、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大力加强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
一年来,我们牢牢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理念,始终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以政治建设统领新时代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检察队伍建设,坚持业务纪律两手抓,确保十九大精神在胶州检察院落地生根。
扎实推进党的建设。将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首要政治任务,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确立了以squo;标准化+squo;思维抓党建、以信息化手段抓党建、以多样化形式抓党建的工作思路,全力打造检察为民、正义先锋党建品牌。利用开发的党建信息平台,以主题党日+活动为主线,引导干警准确领会十九大精神思想精髓和核心要义,以党建工作引领检察工作全面提升。
深化纪律作风建设。将廉政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业务纪律双讲活动,汇编《镜鉴》手册,作为全院干警廉政教育必读教材,推行六举措抓廉政的做法被《检察日报》报道;自觉强化内部监督,开展检务督察35次,党务督察7次,切实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全年无违法违纪、无责任事故发生;班子成员自觉以上率下,坚定不移落实两个责任,党组书记撰写的廉政文章被人民网、光明网等多家国家级网站采用。
强化队伍专业化建设。坚决贯彻上级关于监察体制改革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思想认识,提高履职能力。以检察业务实训中心为平台,开展每日一评、每周一讲、每月一庭等实战训练,17名干警获市级以上荣誉,7项工作获上级领导批示,38项创新做法被《检察日报》报道,推行听庭评议的经验被青岛市委《青岛信息》转发。官方微信影响力稳居全省基层院前10位,新媒体作品获评全国20强。
各位代表,回顾过去的一年,我们深知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市委的坚强领导、市人大的有力监督、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谨代表全体检察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检察工作还存在诸多不足:一是在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大精神,尤其是将十九大精神落实到检察工作并指导司法实践上还有待提升;二是在主动发挥检察职能,服务我市中心工作的方式方法上还有待加强;三是队伍的整体素能还不能完全适应司法改革的迫切要求等。对这些问题,我们将以求真务实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18年市检察院的总体工作思路是: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围绕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空港新区的目标蓝图,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检察监督为主业,抓重点、补短板,为胶州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前列提供坚强有力的检察保障。
一是旗帜鲜明讲政治,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上深化新认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对党忠诚,坚定不移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学懂弄通做实十九大精神上下功夫,确保上级各项决策部署落细落实,筑牢检察工作的思想根基。
二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在加快胶州法治建设上作出新贡献。牢牢把握新时代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主要矛盾中的职能定位,把防范重大社会风险特别是金融风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持续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三是主动更新发展理念,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上实现新提升。围绕我市五大发展平台和四体系一环境等建设重点,找准检察工作在加快我市新旧动能转换、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城乡协调发展上的着力点,持续打造检察服务升级版,为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是持续做好民生检察,在不断改善民生民利上务求新作为。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在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重点打击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常态化开展五进两服务三进三促活动,构建民生检察服务长效机制。
五是积极调整检察职能,在做强做实法律监督上取得新成效。面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职能的重大调整,积极分析研判法律监督新形势,探索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新途径和新模式;主动加强与监察委的衔接配合,做好检察环节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切实捍卫人民的名义。
六是全面加强内外监督,在努力提升司法公信上强化新举措。坚持严字当头,压实两个责任;坚持驰而不息,持续正风肃纪,践行廉政承诺,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新时代赋予新使命,新征程再创新辉煌。在新的一年里,市检察院将认真贯彻本次会议各项决议,忠诚履职,为我市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空港新区,争当青岛大北部岸区重要增长极、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示范区、全国县域经济发展排头兵贡献胶州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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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 ■
检察室工作计划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它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规划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检察室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首先,制定一份合理的计划是前提。制定计划需要全面了解任务的性质、数量和期限,并合理安排每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进度,以避免最终并没有完成预期任务的情况。
其次,对于人员的安排和统一调配也是非常重要的。检察室通常需要组织多名检察官和工作人员协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需要在人员安排上考虑到各个人的特长、职责和能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协作。此外,还要设置检察官值班制度,确保在上下班时间以外有专人负责接收案件和咨询等工作。
第三,重视对于立案及诉讼案件的审核工作。这是检察室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要保证所有案件得到充分的审查和调查,确保立案和起诉的合法性。这需要各个检察官能够在短时间内对案件进行评估,并将案件进行分类和合理分配处理。
第四,注重对于办案质量的监督。检察室在处理案件时需要充分把握大量观点和材料,以确保办案质量和审判公正性。要确保材料的完整和准确性,避免出现漏洞和错误。
最后,需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检察官需要定期参加各类相关培训和讲座,提升专业水平,及时跟进最新的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检察室工作计划需要从制定计划到执行过程中的具体协调,再到办案质量的监督,其中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各个检察官及工作人员的全力配合。只有这样才能使检察室的工作成效在良好的方向上不断提升,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 ■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故意伤害一案,经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审理作出(______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___号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拒不执行判决,特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晚,被申请人__________因为开房问题纠纷与酒店工作人员__________发生口角纠纷,后持匕首刺伤申请人__________,致其右侧血气胸、右侧肺萎陷70%以上。
经过鉴定,申请人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九级。后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并判决支持申请人的民事赔偿主张,并作出了(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_号判决书,该文书中认定上述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但时至今日,上述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应当赔偿申请人款项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现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予以支持。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特别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 ■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方案。本文将详细介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的具体内容和目标,以及相关的具体措施和执行方法。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的核心目标是确保法律判决的有效执行。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对被告人做出判决后,刑事执行检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的全过程,以确保判决的落地生效。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的具体内容涉及多个方面。针对刑事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计划明确了执行检察机关的职责和权力,以确保刑事案件的有效执行。计划明确了执行检察工作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还明确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关键指标,以便实施和评估工作的效果。
为了实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的目标,需要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执行检察机关将加强与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共享信息和资源的机制,促进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合作。执行检察机关将建立健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规范标准和操作指南,加强对执行检察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有效性。
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中,还将采取一些创新的执行方法,以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例如,执行检察机关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刑事执行信息化管理系统,用于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共享。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可以更加准确和及时地掌握刑事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工作的效率和精度。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还将注重对执行过程中的风险和困难的研究和防范。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复杂的情况,例如被执行人的逃匿、刑事判决的不服从执行等。执行检察机关将分析和评估这些风险和困难,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和预案,以应对各种可能的情况,提高工作的稳定性和可控性。
小编认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方案,旨在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通过明确工作目标、采取具体措施和创新执行方法,可以实现刑事案件判决的有效执行,增强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信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还将注重风险和困难的研究和防范,以保证工作的稳定性和可控性。相信在各方合力的推动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 ■
社区矫正检察法律大讲堂讲话稿
【 刑事执行检察主要职责】
死刑执行检察:死刑执行临场监督。
监禁刑执行检察:对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检察,如驻监狱检察、驻看守所对留所服刑进行检察。
剥夺政治权利检察:就是对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活动实行监督。财产刑执行检察:对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检察和监督。
强制医疗执行检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对决定、交付及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检察。
羁押执行检察:主要是指对刑事拘留、逮捕两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的检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执检部门并不对所有监视居住检察,只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检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监视居住的一种执行方式。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 办理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
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是指执检部门负责监狱侦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侦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是指检察机关根据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证据的收集固定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等,审查其是否具有再次犯罪,或者妨碍诉讼的危险性,如果没有,则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减假暂提请及决定等检察: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活动以及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的监督活动。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司法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就暂予监外执行的呈报、审批、决定、交付执行、监管、变更等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法律监督。
监管场所事故检察:对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脱逃、逃跑,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被监管人群体病疫,被监管人伤残,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等事故检察。
今天,我主要就是给大家详细说一下社区矫正及检察的相关内容。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
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
西方国家在上世纪70、80年代广泛开展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并使之逐渐成为主导的行刑方式,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2002年以前,我国长期以来的行刑实践仍以监禁矫正为主,单
一、僵化的矫正模式显然已经无法满足实践需要:2002年我国监狱的押犯数量达到154万人,相比1982年的62万人,短短二十年间增长了近倍,各级政府用于监狱的经费逐年增加,2002年全国监狱执法经费支出144亿元,平均关押每个罪犯年费用为9300多元。
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众多有识之士开始呼吁借鉴西方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寻求更人道、更有效的刑罚执行方式和罪犯处遇模式,提高行刑质量、降低行刑成本。
? 2002年在上海市普陀、长宁两街道试点社区矫正。
? 200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司发【2003】12号《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六个省开展试点。
? 2005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司发【2005】3号《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河北省等十二个省(区、市)被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同年河北省在部分地区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全省开始试行社区矫正)
? 2012年1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同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社区矫正步入规范化。
中国的“社区矫正”包括:缓刑、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假释。一般来说,缓刑犯所占社区矫正比例最大。截至目前,滦平县监外罪犯253人,其中剥夺政治权利16人,社区矫正237人,社区矫正中,管制9人,缓刑222人,暂予监外执行3人,假释3人。
剥政不属于社区矫正,一是刑诉法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的对象;二是剥政要求罪犯“不作为”,不行使刑法第54条的各项规定(选与被选,言论、出版,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公司企事业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社区矫正要矫正罪犯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要求罪犯积极参与矫正学习、劳动和思想改造等,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
三、社区矫正的意义
(1)开展社区矫正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需要
刑罚的最终目的就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实施社区矫正一方面可以减少狱内交叉感染,防止其重新犯罪。
另一方面,也为罪犯创造了极为宽松的改造环境,解除了高墙电网的束缚,有利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充分体现立法本意的人道主义原则。
(2)开展社区矫正有利于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升罪犯的社会价值
把罪犯放在社区进行矫正,一方面可以减少监狱人口,减少国家对监狱运行的投入,降低行刑成本,缓解监狱改造的压力,使监狱能够集中财力、人力、物力矫正那些恶习深且社会危害性大的罪犯,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地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使本身处在社区之中的矫正罪犯,不与社会脱钩,能更好的融入社会的各项生产中,继续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
要知道,被监禁起来,与社会脱钩的,需要付出的代价太大了,比如监狱的体制生活会让人麻木,电影《肖申克的救赎》里的布鲁克斯在监狱中是受人敬仰的老好先生,他个子矮小,面容和善,负责监狱里的图书馆,他与一只小鸟作伴,吃饭的时候会将小鸟藏在怀中小心翼翼地喂养,然而面对释放的机会他却宁愿以身试法也不愿离开监狱。最终,在服刑50年后老布获得假释出狱,面对这个全新的世界,他因为多年来已经习惯监狱里的体制化而无法适应社会,最后绝望自杀。
再比如,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各种新科技、新词汇、新思想、新生活方式、新法规等,让你在被一定时间隔离后,迅速被边缘化,原来的谋生技能不够用,社会给你的工作机会越来越少,在新环境中谋生困难,这也是为什么在世界各国监禁刑满释放后的犯罪率都较高的一大原因。
可以说,社区矫正的意义重大,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方式,很多国家在社区中矫正的罪犯人数甚至超过在监狱中服刑改造的罪犯人数。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被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基本占到了判刑罪犯总数的1/3。因此,社区矫正检察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社区矫正检察的概念
对社区矫正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社区矫正检察职责根据检察院组织法,检察院内设机构中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要承担对刑罚执行的监督职责。《规则》第633条第2款规定“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与社区矫正工作内容,社区矫正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对被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也包括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的法律文书送达、罪犯交付执行是否合法,依法进行的监督。
五、社区矫正检察的内容
有学者将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分为矫正前阶段监督、矫正执行阶段和解除阶段监督。对于矫正前阶段是否属于社区矫正检察,存有不同意见。主流意见认为,社区矫正检察,不应过多地关注裁决本身。原因在于:对管制、缓刑判决、裁定的监督一般由公诉部门负责,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决定的监督,一般由派驻检察机构审查,而社区矫正检察通常由基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担。社区矫正检察中如果继续就裁决本身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一方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不了解案件情况,难以监督;另一方面会出现重复监督问题,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因此,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监督重心应放在矫正执行过程中,当然如果接到举报,或者在监外执行检察中发现对社区服刑人员适用监外执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就有关问题做必要的审查,发现适用监外执行的判决、裁定、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监督纠正。
社区矫正检察主要内容包括:
(一)交付执行检察
1、交付执行的判决裁定,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审查被交付执行的判决裁定,是否发生法律效力,防止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被提前交付执行。
2、法律文书送达,是否按照规定进行。
(1)是否按照规定在法律文书生效后10日内及时送达。
(2)送达的法律文书是否齐全。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送达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等;监狱、看守所对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应送达判决书,假释裁定书,假释证明书副本,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出监(所)鉴定表;监狱、看守所,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应送达: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出监(所)鉴定表。
(3)是否按照规定送达应当送达的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法律文书是监外执行的依据,也是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的依据。送达不到位,判决裁定决定的执行就成为一纸空谈,对执行情况进行检察也就无从谈起。
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后,一直到2012年6月份左右,滦平县法院还在一直向滦平县公安局交付,滦平县公安局也收,不过公安局下属乡镇派出所收了人也不管了,在2009年试行以来,派出所就不管矫正管理了,今年我们在查衡某涉嫌玩忽职守的案子时,就发现五六个这种人,找这些人谈话问司法所管他们没,他们说法院就让他们去派出所了,到法院一查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都是送达公安局的也有公安局的回章,好在这些人都已经安全经过矫正考验期了,没有产生严重的后果。
3、是否有漏管情况。
漏管是指在交付执行过程中,法院、监狱等未依法交付,或司法行政机关自身原因未及时登记列管,导致社区矫正对象未能得到有效监管的情况。
脱管,是指在列管后,社区矫正罪犯故意脱离监管,或者执行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未对社区矫正对象有效监管的情况。
法律规定假释,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去监狱接。监狱、看守所出监的暂予监外执行犯由其警察送至执行地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直接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由法院通知执行地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缓刑和管制的交接,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未规定当面交接,而是要求社区矫正对象自行按期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法院三日内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执行机关三日内送达回执。河北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冀司[2009]156号关于在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了法院在宣判前通知,宣判当日司法行政机关到庭面交矫正对象及执行法律文书。
但在实践中,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检察院在判处及执行过程中衔接并不充分,漏管情况多有发生。审判机关、执行机关两地较远,或者基层审判机关、执行机关人力资源有限,难以按照法律规定当面交接;衔接不到位,就容易出现漏管,执行文书未邮寄、执行文书邮寄不全、执行文书邮寄丢失、执行文书邮寄地址错误,执行文书交由被执行人携带报到,被执行人未依法报到接受列管,法院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罪犯不按期报到。
很多外地法院未依法抄送文书至执行地检察机关。
双桥区司法局、法院已经实现了当庭交接,这方面做的比较好,但滦平司法局和法院这方面还做的不够规范。
(二)社区矫正监管活动检察
监管活动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监督管理活动,是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行教育,监督管理,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具体执行活动,监督管理活动是否依法进行,关系到刑罚执行的公信力,关系到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以及预防犯罪的目的能否实现。
对管理活动的监督检察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对依法应在辖区执行社区矫正的罪犯进行全面接收。
2、矫正考验期限是否准确。
3、是否建立监管和矫正档案,落实监管和矫正措施,4、是否有托管情况。
5、需要请假离开所居住的区域,是否进行审查,并为其办理批准等相关手续。
6、社区服刑人员迁居的,迁出地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履行相关手续,及时向迁入地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情况、移送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档案,迁入地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及时接管,继续监督考察。迁出地和迁入地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将相关情况告知检察机关。
7、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是否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及时处理。
8、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及时办理解除矫正等相关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报情况。
9、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切实保障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是否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是否有强迫社区服刑人员从事超强度的公益劳动,或对其进行变相体罚等;是否尊重和保障其辩护申诉控告等权利。
10、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是否有别于成年人,是否履行了保密规定,矫正过程中,是否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等原则。
(三)社区矫正变更执行检察
变更执行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限内,有关机关对其作出的变更刑期、考验期或收监执行的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及对依法应当作出,变更形式考验期,或者收监执行的,没有作出变更,依法予以监督。
变更执行检察主要包括:
1、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对罪犯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执行的建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3、应当作出变更,刑期考验期,或者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未予以变更。
4、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作出的收监执行决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5、监狱、看守所具体收监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四)社区矫正解除检察
对社区服刑人员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社区矫正期限届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解除矫正。
检察内容:
1、社区矫正期限是否准确届满。
2、解除矫正的程序是否合法,解除手续是否完备。
(五)社区矫正终止执行检察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终止执行检察内容:
1、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六)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1、在社区矫正监管活动检察中,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适当进行职务犯罪预防教育。也可联合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到社区矫正相关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工作。
2、发现社区矫正执行活动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并报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社区矫正检察的重点
社区矫正检察的重点是对漏管、脱管的检察,因为漏管和脱管代表着罪犯未受到应有的矫正管理教育,重新犯罪率比较高,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并且,社区矫正执行方面的职务犯罪也多与漏管、脱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如,2016年,我执检部初查了双滦区法院原刑庭副庭长刘某涉嫌玩忽职守案的犯罪线索,最后由于一些原因最后将案件线索移交给了承德县检察院执检部门办理,刘某依法被承德县法院判处相应刑罚。此案就是因为刘某严重失职,致使12名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判决生效后未被及时交付执行,长期漏管,后其中一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两次实施强奸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
七、社区矫正检察的方法
按照《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第2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可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察,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察等方式进行。
以前的检察方式,多为定期下乡实地文书抽查、服刑人员谈话检察,专项活动检察,法律文书核查等方式。
在社区矫正罪犯日益增多的大环境下,间断性检查、抽查,已经无法适应形势的发展,向社区矫正常态检察、日常检察转变,成为了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这方面,各地也都在积极探索新的检察方式,比如互联网社区矫正管理档案检察、手机定位检察、微信管理检察等,还有今年年初,执检的统一办案系统上线,要求对辖区所有社区矫正人员列矫检察、日常检察、出矫检察进行建档管理,也是要让社区矫正检察进入日常化、常规化的一种体现。
这也说明了国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不过,全面、常态检察给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增加了非常大的工作量。
八、社区矫正检察的现状
滦平县社区矫正服刑人员,2015年新增154人,减少152人;2016年新增194人,减少140人;2017年截止11月新增120人,减少156人,三年各月份实有社区矫正人数在250-300人之间变化。仅档案管理一方面就占据了日常工作的大部分时间,这也是基层刑事执行检察的一大难题,希望在今后能得到较好的解决,以便执检部门在此业务方面能够挖掘出更多的亮点。
■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 ■
申诉状亦称“诉状”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调解书,认为有错误,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给予复查纠正而写的司法文书。以下是一路范文网分享的刑事申诉状检察院,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刑事申诉状检察院
申诉人诉被告人周xx、杜xx、蒋xx犯强迫交易罪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申诉人认为该裁定错误,严重违法,特依法提起申诉,请求贵院行使法律监督,并予以抗诉。
申诉请求:1、撤销(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
2、依法追究被申诉人的刑事责任。
申诉理由:
一、终审法院未依法查明或是刻意回避了案件有关事实。
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就不予受理的事实,称“邹顺有向法院提交的渝公高不立字「20xx」1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公复「20xx」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对邹顺有控告周xx等人敲诈勒索案不予立案。公安机关未作出不予追究邹顺有控诉周xx等人犯强迫交易罪的书面决定。”,显然未依法查明有关事实,或是刻意回避了案件的有关事实。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9月1日作出的九检刑不立审[20xx]009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明确载明有以下内容,“邹顺有:关于你指控周xx、杜xx等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案向五分院提出复议,后转至我院,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高新区公安分局已向本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审查认为: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怎么能说“公安机关未作出不予追究邹顺有控诉周xx等人犯强迫交易罪的书面决定”呢?这明显是终审法院为了驳回申诉人的自诉而在专门制造理由。
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即构成犯罪。此罪的构成根本不论转让价格是否与股份实际价值相当,法条也没有设置其他客观构成要件。申诉人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强迫交易的大量证据,两审法院均未依法对这些证据做出认定或者处理。
即便如两审裁定书所称,强迫交易罪属于公诉案件范围,该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和受理条件,但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而不是驳回申诉人的起诉。两审裁定显然适用法律错误,客观上是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纵容了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是错误的裁定,申诉人的申诉也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和204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在此请求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上述裁定做出抗诉决定。
申诉人:
二〇xx年x月二十五日
刑事申诉状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华,又名张华,男,1x2x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共产党员,中专文化,是广州市A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干部,现住罗定市黎少镇沿江路102号。
申诉人因涉嫌盗窃一案,不服罗定市人民法院(1xxx)罗法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xxx0)云中法审监刑申字第XX号通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xx1)粤高法审监申第X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现向贵院提起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请求贵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莫须有的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犯盗窃罪,并以此适用相关法律错误判处被告人刑罚,此案为明显的冤假错案。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不清。
原审判决认为:“1xx7年7月22日,黎少电站负责人廖来到张某华处抄表时,发现张某华近几个月来的电度数很少,于是帮其更换电度表(照明用),但电度表还是不转。后经检查其用电情况,发现张某华把电管部门原装给其厂生产和照明用电的三相四线漏电保护开关私自更换成为硬石板闸刀开关,将原电源开关的零线剪断,不插入三个单相的动力电表,而把室内的零线接到机械外壳接地的地网上,形成“一线一地”用电,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罗定市供电局电能计量室和云浮市电力工业局鉴定张某华的行为属窃电的行为。”原审判决的上述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
(一)三个计量单相表从安装时便没有接入零线,导致三个单相表没有零线回路,造成计量电度不准,此为供电方黎少电站错误安装所致,申诉人并无任何改装盗接行为。1xx7年7月22日,廖来、招永彬是黎少电站的私人承包老板,为取非法之利,诬告用户私自更换漏电保护开关为石板闸刀开关,将原电源的零线剪断不插入三个动力电表,造成计量误差为由,诬告用户窃电,不向上级生产主管部门反映,蛮不讲理,在当天强行将厂的单相照明和三相动力用电全部剪断,中断供电,然后向申诉人勒索40万元,但因其无理,后来一减再减到5万元,因勒索不成,又将厂的自来水管拆除,中断供水进行恐吓。为了维护合法的权益,申诉人首先向镇政府、镇供电所、市供电局电力科反映情况,这三个单位均说是私人承包的,不属他们管,于是在市公安局局长接访日,向公安局反映,接待的朱副局长解释说,电的问题另有法律不同其他盗窃案和刑事案,我们公安局不懂电,此案不属管辖范围。最后申诉人唯有向市政府、市人大反映情况。
1xx7年11月4日,罗定市政府和市人大委托罗定市供电局派出检查人员到案件现场检查,其中市供电局三个职能部门(用电科、安监科、计量室),市人大、镇供电所所长李国森、镇政府、镇建办、黎少电站廖来、招永彬和申诉人工厂员工共20多人参与配合检查。经法定程序检查,黎少电站招永彬承认自己安装错误,三个单相表从安装时就没有接入零线,导致没有零线回路,造成计量电度不准,市供电局计量室主任李叶恩依据现场证据确定的事实,依法拟订用电检查结果协议书,供电方黎少电站廖来当众签字确认,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复印件,原件在市供电局处存档,市人大也有备案。此协议由多部门、多人组成联合检查组作出,这份检查结果协议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是有效的法律依据(见附件一),也经过供电方的签名确认,作为原始的检查结果,应当成为认定电力装置安装事实的权威证据。
(二)原审判决认定供电方更换电度表(照明用),电度表还是不转,此认定与事实不符。从供电方安装计量装置以后,电表一直在转,申诉人也如电表所显示的读数交纳相应电费,此有黎少电站收取电费的发票为证。原审判决在缺乏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如此认定事实与案件的真实情况存在严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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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盗窃电力价值26673.14元与事实不符,严重夸大了误差数额。根据本案的《重新鉴定》所述:“三只作动力计量的单相电能表电压回路没有接入零线(即b处断开),电能表之间的电压回路相联接,构成中性点不接地的星形接线方式。该接电方式在三相负载同时运行但不平衡时和两负载运行时,计量会有较大的误差。”事实上,由于供电方错误安装计量装置所导致的计量误差,经供电部门权威工程师确认,其误差值大约在12%左右,而申诉人工厂自1xx5年投产用电以来电费共计15000多元,在法院开庭审理时主审法官已核对确认过该数额,按当时的收费标准计算出来的误差值是1x00多元,并非判决所认可的26673.14元。
本案纠纷的缘起是作为供电方的黎少电站故意错误安装计量装置,导致少计少收申诉人相应的电费,不存在申诉人改装盗接计量装置盗窃电的问题。此案为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民法及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供电方应承担因自身过错所造成的法律责任,而出于公平及受益的原则,申诉人应补交按照正确计量读数的相应电费。罗定市人民检察院错误将该案定性为刑事案件并提起公诉,而原审法院在违背事实和缺乏案件证据的情况下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并判处刑罚。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严重不足。
(一)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1xxx年x月14日云浮市电力局出具的《关于罗定市黎少镇华发塑胶厂用电情况的重新鉴定》。但该重新鉴定在取得程序和鉴定结论上存在严重错误,法院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一,该证据的获取程序违法。1xxx年x月x日,云浮市电力工业局派员到申诉人处重新检查时,在没有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不怪审核批准后,就赴用户执行查电,违反《电力法》检查程序,第十七条,并且在检查现场上,破坏厂受电线路设施剪断多处,造成电力不能运行事故,至今已经六年,还没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修复,使厂无法恢复用电生产,触犯《电力法》法律责任第60条。同时违反《电力法》检查纪律第23条的规定,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不得在检查现场上替代电工作业,是违法实行检查、执行措施,同时在整个检查过程中并没有出示《用电检查证》,检查结束后也没有依法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交由申诉人签收,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5x条、《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17、1x、1x、22、23条的相关规定,如此违反程序得出的证据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二,该证据的鉴定结论错误。该鉴定第三点指出:“三只作动力计量的单相电能表电压回路没有接入零线(即b处断开),电能表之间的电压回路相联接,构成中性点不接地的星形接线方式。该接电方式在三相负载同时运行但不平衡时和两负载运行时,计量会有较大的误差。”事实上,该计量电表的安装错误,所导致的计量误差大约为12%,并非很大。第四点指出:“已经换下的漏电开关接在计量装置后,无法确定漏电开关的产权所属。如果产权属电管站,用户私自更换漏电开关的行为属违章用电;如果产权属用户,用户更换漏电开关,则不属违章用电。”如此可见,本案中,鉴定部门并不能准确界定漏电开关的产权所属,也就是不能当然地认定申诉人有窃电的行为。另一证据供电局的权威人确认,接在计量装置后的安装开关,对所有工厂企事业单位及民宅住户都有这个开关,不管是什么开关。户权是属用户,是众所皆知的,鉴定用户更换漏电开关,不属违章用电,更何况造成计量装置错误安装的责任并不在申诉人,而是供电方故意错误安装所致。
鉴定的第六点指出:在重新鉴定的现场,图中(b处)断开,K1的N线没有接入网电零线(即c处断开)。地下工地的分支零线N2与N3原是主零线N线相联。为测量电压将N2、N3解开,合上K1,断开K2,测量C相与主零线的电压V0=V1=150V;测量C相与分支零线N2、N3的电压:V2=V3=223V。证明地下工厂的主零线不接入网电;而是通过与分支零线N2、N3连接后接地。荒谬!
图中(b处)断开,这条是供计量电表专用零线,是安装计量掣板右上角的.,在案发前的检查结果协议书上供电方黎少电站当事人廖来签字确认,从安装时三个单相表就没有接入零线,是供电方的责任。
K1N线是第二条的主零线是供给厂生产用电的专用入网主零线,K1N线(c处)并没有断,他们在检查时,借测量虚假电压为由,还得亲手违法强行剪断,至今已经六年多,还没有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修复,使工厂无法恢复用电生产。
为测量电压将N2N3解开,断开K2,测量C相与主零线的电压V0=V1=150V,是假的。这条入网的主零线,前后已经剪断,各分零线也剪断,单独一条架空零线绝对没有那么高,业内人说:大约有4—5V。测量C相与分支零线N2N3的电压V2=V3=223V,也是假的。当时在现场上厂的随同人员用灯泡来检验,为什么不亮呢?连钨丝也不红,他们也看见,当时厂的随同人员多次要求开机检验能否用电生产,被拒绝,吆喝将随同人员赶离现场,接地的电流A2A3也不作测量。这两个是主要依据,不作检测就认定,由此证实,当然就不能认定地下工厂的主零线不接入网电。
其三,该鉴定书仅能鉴定说明案件现场目前的计量装置安装情况及用电情况,但是并没有能说明出现这种错误安装的事实和用电情况是由于申诉人故意窃电所致。原审法院在不遵循刑事案件证据关联性和唯一性原则的情况下,将错误安装计量装置的责任硬生生套在申诉人窃电的头上,并以此为证据强迫申诉人承担法律责任,完全与事实相违背。鉴定部门在进行此鉴定时已先入为主地假定申诉人具有窃电的事实,其做的仅是鉴定计量装置的安装情况及后果,如此得出的结论必然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原审法院以此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完全违背了刑事案件认定主客观相统一和因果关系一致的原则。
(二)对于1xx7年11月4日,罗定市政府和市人大委托罗定市供电局派出检查人员当时有七个单位和十个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到案件现场检查所作出的《用电检查结果协议书》,原审法院只字未提。事实上,该检查结果作为案发前的鉴定结论,经多部门、多人组织检查鉴定得出,具有权威性,并且经过供电方当事人廖来签字承认其安装错误,具有客观性。该案的错误事实为供电方错误安装计量装置所致,则根本不再存在申诉人窃电的问题。
(三)原审法院在认定本案的人证和其他证据方面,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质证。原审判决以一笔带过的方式,轻描淡写地省略了本案证据的质证,指出“上述事实,有知情人廖×、招×彬、吴×才、熊×林等人的证言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痕迹检验报告、提取笔录及罗定市供电局、云浮市电力工业局鉴定结论等材料证实。”但事实上,廖来、招永彬和吴锦才同属供电方黎少电站的私人承包老板,与本案存在必然的利害关系,本案也正是由于上述等人错故意误安装计量装置导致电量计量和电费收取与事实不符而产生的纠纷,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非但不将其排除在证人之外,反而将其证言列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已严重违反证据采纳的相关规则。本案在证人证言的采纳,其它勘验证据的出示及采纳中,并没有组织本案被告人对其进行质证,本案已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
(四)本案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问题上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1xxx年x月21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云浮市电力工业局的《重新鉴定》在法庭出示之前及出示之后,作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均没有看到该鉴定,原审法院取得鉴定报告后,并没有及时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甚至连辩护律师索问也不给,更不允许其辩护律师阅卷,以行使辩护权利。即便在开完庭后,该案主审法官也未将该鉴定交给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直到x月底,被告人辩护律师才从云浮市电力工业局取到一份复印件。x月21日休庭间还凭空捏造诸多莫须有伪造辩护意见,硬塞入x月24日不作公开的判决书。
三、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案件性质和适用法律均有严重错误。
由于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证据上均存在严重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申诉人犯盗窃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罚金人民币5000元是错误的。
本案不应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而应作为一般的民事案件来定案。在本案当中,申诉人并没有故意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对于电力计量装置的错误安装及后果,也不存在任何的过错责任,其仅应出于公平和受益的原则,对作为供电方的黎少电站作相应补偿。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在审查该案时,均未考虑上述事实与理由,错误地驳回了申诉人的再审请求。为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及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诉人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恳请贵院依法受理该案,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要求法院重新审理该案。
此致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代理律师:xx
二xxx年十一月
刑事申诉状检察院
申诉人李xx,男,1952年7月29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初中文化,无业,住xx省xx市xx镇xx村xx号。
申诉人李xx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11月12日(1997)x中刑终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无罪。
事实与理由
xx省xx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13日以(1997)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本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原告人医疗费等5000元。本人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起上诉,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12日,以(1997)xx中刑终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人于2000年3月5日刑满释放。申诉人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定罪证据不足。现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一、原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定性不准。
原裁定认定:“……在争执过程中,上诉人李xx猛击被害人张xx左眼部一拳,致张倒地昏迷。”这与案件事实不符。事实上,被害人与申诉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1997年1月25日,被害人张xx来申诉人家中讨债,申诉人因生意亏本确实无力偿还,并答应有钱肯定归还。但张xx在申诉人家中砸家具,申诉人进行阻拦时张xx挥拳就打,申诉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回了一拳,被害人并非被打后即倒地昏迷,而是跑走了。以上事实,邻居赵xx、周xx当时都在场,均可以证实。但无论是一审判决书还是二审裁定书,对案件起因、被害人有过错这一事实都未加认定。申诉人认为,申诉人是在被害人实施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轻伤害的后果,但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行为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原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庭审中,检察机关所出示的证人证言自相矛盾,甚至出现同一个证人的两次证言内容自相矛盾的情况。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采信上述对申诉人不利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值得怀疑。现场目击证人赵xx、周xx的证言完全证实了当时被害人砸东西、打申诉人的事实,但法院却毫无理由地不予采信,这样作出的裁决证据不充分。
三、原裁判量刑畸重。
退一步讲,即使申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具有防卫过当的情节,法院也应当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法院却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上限量刑,显属量刑畸重。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未构成犯罪。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诉,请求撤销原裁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无罪。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 ■
浅析“员额制”下法官助理的立身之本
2014年7月9日,最高法院下发《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首次提及建立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责任制。这也意味着未来部分法官将失去法官资格,初任法官资格也将更加严格。
一些年轻的法官助理因为担心以后难以成为法官,萌生去意。这种担忧实则是对法官员额制的误读,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目的是让优秀的法官留在法官队伍中,而非简单的论资排辈,更不会搞一刀切。
笔者以为,身为法官助理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不断增强职业道德素养,做到德才兼备才是在法院的立身之本。
首先,端正思想,珍视职业荣誉,充分认识到政法干警廉洁性的不可破坏性。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建立良好的社交圈子,慎交友、慎交际。身为法官助理,虽然还没有审判权,但是因为所处职位的敏感性,难免遇到一些别有用心之人的拉拢腐蚀,如果不能坚定公正司法的信念,极容易在诱惑下走上违法道路。我国选拔干部要求“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法官作为守候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对道德修养有更高的要求。每一位法院干警都要不惧非议、不怕压力、不辞辛苦,珍惜得来不易的工作机会,不为金钱、人情、名利所动,切实守好道德红线。
其次,充实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知识结构。随着新型案件的大量出现,法官不仅要熟悉法条,还要掌握其他专业知识,这样才能应对当下新类型案件多发的挑战。在实践中,当事人以法官不了解行业惯例,不懂相关知识质疑判决权威性的事件时有发生。作为年轻干警在提高专业素养和拓宽知识面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应该充分利用便捷的资讯传播途径,提升专业知识水平,加强案件相关知识学习,不断丰富知识储备。司法改革的号角已经吹响,以后对于法官任职资格也将有更严格的规定,首当其冲的就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也是摆在法院工作人员面前最现实的问题。作为年轻干警应该提高对自身的要求,把获得司法考试A证,作为对自身专业储备的基本要求,为更好的从事法律工作打好基础。
再次,积累办案经验,提高处理纠纷的能力。现在进入法院的干警,都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法学专业学生,理论知识的积累是丰富的,但是由于年纪轻、经验少,在运用法条处理案件的时候,难免会生涩稚嫩,脱离实际,就案办案,致使案件判决生效后,却执行不下去,折损了法律的权威性。在日常工作中,应多向前辈请教学习,总结他们的工作经验,灵活运用办案方法,增强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的能力。并且多做经验总结,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在实践中进步,在进步中实践。
最后,转变工作思路,践行群众路线。由于信息交流平台的日益增多,各种信息充斥荧屏。一些西方法治理论难免会对年轻干警的思想造成影响。比如“西方法官优渥的待遇、崇高的社会地位、终身任职的职业保障……”。必须承认西方法治观点,有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但作为法官助理要立足国情,认识到我们的法院是人民法院,法官是人民法官,在参与案件审理时,不能仅仅依靠当事人举证,而要弯下身子深入到案件发生地、当事人居住地去多做核实,帮助法官获得更多准确信息,为判决既合法理又符情理提供帮助。
司法改革事关法院的每一位工作人员,将改革作为不断提高自身能力的契机,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是每一个立志从事审判工作的干警安身立命的依靠,也是司法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人才保证。
■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 ■
在县委、县和市局的领导下,我县队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以强化队伍建设为着力点,以建设和谐平安为目标、以加强基层建设为着力点,不断深化队伍建设,全力推进各项建设,全县各项工作得到了有效发展,为全年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以加强基层建设、强化基础建设为重点,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完善机制,强化领导
我们始终把建设和谐平安社会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谐稳定的头等大事来抓,不断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使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之路,保证了队伍建设和队伍建设。
二)、加强学习,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在加强队伍建设上,我们一是加强学习培训。采取专题学习、业务培训、警务技能培训、专业知识培训等方法,努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二是积极组织参观学习。今年以来,县局高度重视对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广大干警到各个基层警务岗位参观学习,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增长了自己的见识。三是认真贯彻“五个不准”,坚持干警不准下象山,坚持业务不准上高档次,坚持业务不准下高档次,坚持业务不准下象山,坚持业务不准下象山,坚持业务不准下象山。四是加强思想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五个坚持”和“”精神,加强了领导和执法干警的理论学习,使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三)、以警民共建工作为重点,全力推进事务管理工作。
我们以“五个不准”,为契机,我们在全县中广泛开展了“民教育学习工作。一是认真开展政策法规、警民关系、警民互动、思想道德建设、警民学习教育工作。通过学习教育,使增强了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意识,使增强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的自觉性。二是加强法律法规、业务、执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学习,使提高了理论水平,增强了法律意识和法律意识,对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更新换代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三是坚持评议,认真开好评议工作。通过评议,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增强了管理的自觉性。四是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在内部开展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活动,对照规章制度进行自查,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工作规范和程序,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在工作中,我们始终牢固树立“服务为民”的思想,坚决杜绝执法、违规的现象,严格执行“”精神和“三中全会”精神的规定,在工作中做到热情、文明、耐心、周到,认真做到“不让当事人在我们办公室办事”,在办事过程中严格按制度办事,在办事结束后,我们还将的“”精神、“三中全会”精神和“四中全会”精神作为重要内容来学习学习贯彻。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以“平安”建设为重点,全力推进队伍和各项建设的发展。
一)、以“平安”建设为重点,全面提升队伍综合素质。在加强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上,我们始终把队伍建设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一是加强思想和业务学习教育。认真组织全体学习《部“平安”建设考核标准》及《部考核细则》,进一步增强爱岗敬业、勤勉奉献的敬业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二是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和实践训练。今年以来,共组织开展各类培训12次,参训人员达800多人次。
二)、以“平安”建设为重点,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在加强队伍建设上,我们始终把队伍建设当作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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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中的大数据应用
当下无论是人们的生活方式、各机关的工作方式还是企业的经营活动,都在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的成熟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检察机关也顺应时代发展开始主动靠近“互联网+”。2017年5月,《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由最高检审议通过,各地区积极响应,纷纷走向检察工作大数据运用的探索之路,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添了一把高科技之火。但是我国检察工作的大数据建设从理论以及实际运用上来说,都处于相对不成熟的探索时期,所以大数据建设的过程也不是那么顺利,下文将介绍一些地区检察工作大数据建设的先进经验,并分析我国刑事检察工作中大数据建设存在的问题和提出相关建议。
一、部分地区检察工作运用大数据的先进经验
(一)攀枝花东区检察院全力打造“智慧公诉 ”
作为四川省首批首家智慧公诉基层院试点,2017年以来攀枝花东区检察院主动靠近、学习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科技,全力打造 “智慧公诉”服务平台。投资建设远程提讯室,通过安装认罪认罚远程提讯系统,开通远程视频讯问、文书打印、笔录制作等,实现检察院讯问室和看守所讯问室的联通;通过安装远程庭审监督指挥系统,实现了庭审远程指挥、证人远程作证,检察院工作人员无需到庭,就可通过指挥室的大屏幕观看庭审实况;通过设立即时通信系统传送相关数据资料,实现远程指挥和支援。以上系统的充分运用实现了远程庭审的法院、检察院和看守所互联互通,公诉人在检察院庭审指挥中心,审判员在法院科技法庭,被告人在看守所视频庭审室,通过网络视频进行庭审活动。以上系统运行后,攀枝花东区检察院每年将有约三分之二的案件可以实现远程庭审,将节约办案检察官近200小时,极大缓解检察官人少案多难题,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提讯工作的办事效率和科学化水平,办案实效大大提升。
(二)江苏丹阳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平台推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
2016年12月,江苏省丹阳市检察院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平台被列入江苏省检察工作大数据运用试点项目。2017年上半年,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平台一期工程在丹阳市检察院开始试运行。该平台分为前台和后台,前台对数据实时进行筛选、统计和检索,给检察官以直观地展示;后台则是信息库、疑似线索库、监督案件库、知识库以及全文检索模块的整体布局,后台线索发现实现智能化,可自动推送给检察官,整个平台实现了与江苏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镇江市权力阳光统建平台、丹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的实时数据共享。据了解,截至目前该平台已发现疑似线索133条,已提请公益诉讼审批程序案件3件。
二、检察工作的大数据运用存在问题分析
检察工作大数据建设是大势所趋,各地检察机关也在检察大数据建设过程中积极探索,积累有益经验,但从宏观角度来看,我国的检察工作大数据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对大数据运用存在错误认知,不能放手大胆去干
部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互联网对检务生态的影响在认识上存在误区,他们认为开通在微博、微信客户端,经常发布一些经典案例、推送普法小文章或者是在线回答解决一些问题就是就是检察工作的大数据运用,这是一种错误的思维,不是真正将大数据运用到检察工作中去。个别检察机关在主动推动检察工作大数据建设中没有信心、决心,或抱着观望的心态,持保守态度;或视其为为洪水猛兽,担心大数据的运用会彻底颠覆自身的工作。怕失误、怕犯错,对大数据明迎暗拒,不肯变革,阻碍了检察工作大数据建设的整体推进。
(二)网络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网络安全无小事,尤其是对检察机关来说。因为检察机关在维护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等方面承担着责任,掌握着各种事关犯罪分子的重大信息或者是一些不能披露的保密信息,若出现网络安全问题,检察机关不仅自身会成为网络风险的受害者,若是信息被泄露,势必会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现阶段,检察机关对于大数据建设过程中面临诸如云计算系统的安全风险、无线通信网络的安全风险、大数据的安全风险等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认识,加上不法分子攻击手段变幻莫测、方式也五花八门,检察机关又缺乏成熟、整体的解决方案,因此受到攻击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另外,部分检察机关在大数据系统平台建设运营时选择与外部单位合作,让非专业技术人员操作新信息设备等等都可能会引发信息安全事故。
(三)大数据运用缺乏高科技人才
检察工作大数据运用相对于日常检察工作来说,科技含量高、技术操作性强。检察工作人员借助大数据手段开展检察工作时,不仅需要丰富的检务工作经验,精通互联网,相关的大数据专业知识也不能缺少。目前,检察机关还是掌握检务知识的专业人才占大多数,从事大数据应用的工作人员较少,互联网专业素养也不高。在人才引进上,无论是从大环境来说还是从工作待遇上来说,与互联网企业相比,缺乏竞争力,相关人才引进难。
(四)目前各地大数据信息系统普遍存在的问题
大数据的应用依赖于各个机关的信息、数据共享。但在现实中,各部门、各机关都将数据掌握在自己手里,数据共享存在屏障。比如说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的相关活动负有监督职责,但他们之间的数据还没做到共享;检察工作大数据应用还未有共性的标准体系建立;部分检察机关大数据系统存在信息录入上缺乏案件细节的录入、数据采集上缺乏智慧检索、数据共享上统计串联不完善、使用感受上应用系统加载缓慢等问题。
三、检察工作的大数据运用建议
检察工作大数据运用面临以上一系列问题,就应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逐一解决。
(一)积极推进大数据应用系统建设
上文提到过的攀枝花东区检察院的“智慧检诉”,江苏丹阳检察院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平台都是一些检察工作大数据应用系统好的探索,应该学习。虽然,先进的经验需要学习,但是不能照搬照抄,各地检察机关应从从实际出发,紧贴自身工作实际需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能力研发大数据应用系统。
(二)继续丰富检察大数据,推进数据共享
检察机关可以建立数据收集、存储、分析系统,尝试将各行各业的数据都纳入到检察工作大数据的分析池中,通过数据分析、筛选系统,在海量的数据信息里分析、筛选出精简而极具代表性的数据,纳入检察机关的数据库资源。另外检察大数据只有在不同平台间进行流动和共享,才能发挥出其价值。因此,要拓展信息共享渠道,积极与各类数据平台合作,特别是要加强与政法单位数据平台的数据共享,通过信息,数据的共享共用,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三)人才、经费双重保障
检察机关内部要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大数据应用培训,努力培养既懂业务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在外部,检察机关可与高校合作,定向培养既懂检察业务知识又懂大数据应用知识的人才,也可面向社会招录优秀人才来充实检察队伍。内外合一、双管齐下,为检察机关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的数据分析师团队。不仅要学习大数据知识,还要组织检察机关干警实际训练,观摩操作大数据应用系统,提升干警大数据应用能力,争取做到人人会用,最大程度上实现检察工作的大数据运用。检察工作的大数据应用花费比较大,各地检察机关在依托现有项目资金下,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保证大数据建设的资金到位。
(四)注重网络安全问题,防范风险
在大数据应用的背景下,数据安全、隐私安全等存在隐患,检察机关要采取严格的审批、审核制度,约束数据、信息的采集、录入、删除等阶段,预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盗取。检察干警所使用的移动设备要实现定制化、实名化。同时,通过加大教育力度,从思想上提升干警保护信息安全意识。对于故意泄露信息的,必须加大处罚力度,追究其责任。另外针对大数据系统要建立完善的访问权限制度,合理分配各级检察机关、各类人员的具体访问范围。
■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 ■
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是xx。
暮春三月,草长莺飞,在这万物复苏的大好春光里,能够参加这次竞聘,我感到万分荣幸!首先,我要在这里感谢领导给我们提供了这个展示自我的舞台和施展才华的机会,我非常珍惜这次提高和锻炼自己的机会。现在,我走上讲台,参与竞聘的是民行科科长这个职位。
二零零九年五月,我迈进了检察机关这座神圣的殿堂,回想当年,刚刚来到***的时候,我对检察业务了解的很少,是在领导和同事们的耐心的指导和帮助下,逐步积累经验,从而一步步的提高了自己的侦查水平和办案能力。在工作中,我时刻牢记 “我的工作我负责,我的岗位请放心”的承诺,认真学习,踏实工作。因为我知道,什么事情的兴衰成败,都不是在于一时一事,荀子说,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因此,人生应该一步一步完成,一刻也不敢放松,尤其是在工作中。这两年来,不论是在哪个工作岗位上,我都是带着这样的一种思想去努力工作,并以此来完成我对检察事业的追求。 在业务学习上,我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与变革,不断补充自己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虚心向领导和前辈们学习,弥补自身的不足。
“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当前,我国的法制日臻完善,我国的检察事业也正处于创新与规范的重要时期,检察工作大有可为,检察机关的作用日益重要,我处的各项工作也取得了一项又一项的成绩。处于这样一个时代,就职于这样一个工作单位,我非常荣幸,也非常激动,我期盼并准备着为国家的法律事业、为我处的工作贡献自己的光和热。
如果我在本次比赛中工作,我会尽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学习全国、全市检察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执法思想、端正执法观念、树立现**念、改进工作作风,积极开拓创新。在工作中,要增强创新意识,遇到问题要积极思考,及时提出自己的建议。创新是时代的要求,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工作能否开创新局面,取决于是否有创新精神。
要在继承优秀工作传统的基础上,加强理论学习,开阔视野,提高能力,争取工作突破。
2。针对人民群众不熟悉的情况,做好人民银行检察职能的宣传尤为重要。因此,我们要贯彻落实全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会议精神,扩大民行工作的社会影响,畅通民行申诉渠道,提升民行工作的法律监督效能,广泛宣传介绍民行检察的工作范围、受理案件类型、条件及申诉要求,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程序,同时也了解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在群众中树立起正确的诉讼观念,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拿起法律**,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人民检察院走进社区、走进企业、走进农村,树立便民、利民、贴近群众的良好办公室形象。
三。加强与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合作,拓宽案件**。
四。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尽快适应新岗位。
“打铁还要自身硬”,在工作中,我要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素质,适应新形式对我们的要求,我将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通过从书本上学习,向身边的同志学习,在实践中学习的方式,不断吸取营养努力提高自己。
与科长职位相比,我目前的条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但人贵在知耻而后勇,知不足而思进取,在大家的帮助下,通过自身努力,我会把不足化为前进的动力,把差距当作进步的空间,绝不负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期望。
我年轻,我热情,我期待能在新的工作岗位上接受新的挑战,我也同样珍爱我所走过的每一步的路程,所以,通过这次竞聘,不论领导和同志们对我做出什么样的选择,我都将一如既往地勤奋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不管在哪个工作岗位上都会恪尽职守、无私奉献,以自己的行动书写对检察事业的忠诚。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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