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力公司规章制度(范文五篇)。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制度的制定是每个细节都要确定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管理之后工作。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了“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希望能帮助到您。

劳力公司规章制度 篇1

根据分公司加强内部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处室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如何落实做以下工作设想:

一、首先每天积极参加7点30分召开的协调会议,认真听取各部门提出的问题,认真记录,积极协助其处室做好各项工作,同时把每天的会议内容及时下达到处室科员,并详细制定本处室每月的工作内容及完成情况,做好记录,虚心向其它处室学习,向领导们请教,让处室工作效果再上一个台阶。

二、用人、用工、劳动关系改革

通过“谁动了我的奶酪”这本书的学习和讨论,我们整个公司上下对当前的形式都有了深刻的了解。劳资处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用工机制改革的重要职能部门。所以本处室力争按集团公司的指意,做好职工合同解除终止及违纪职工的处理,发扬多学、多问、多做工作的精神,让诉案率降低至零点。

三、对内部职工的管理:

劳资处是一个对公司服务,为职工办事的部门,职工情绪的稳定于否与企业效益紧密相连,根据公司20__年度的生产任务情况,及时准确的为生产经理提供职工人数及技术力量情况,协调生产经理对内部劳力组织的合理划分,对现有的合同工季节的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身体素质达不到要求的',对违法违纪现象的作到及时清理,提高职工素质。

四、劳务队伍,对现有正在施工的队伍严格按贯标程序办理手续,对不办理或不符合条件的队伍及时清理,确保用工质量,同时收集联系外协队伍并做好登记注册,为生产需要做好准备。

五、职工劳动合同的签定:

随着用工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企业与职工的合同签定非常严肃,职工与企业签定合同同时也非常认真,每年度都有职工合同到期,对职工的去留问题要及时的报公司及分公司领导,提出合理的合同签定时间,提高职工工作意识,加快企业市场用工机制转变。

六、社会统筹

随着市场经济的步步深入,职工工作意识不断加厚,此致、跳槽现象不断增加,失业工作的增大,做好领导工作,加强认识确保失业金的缴纳及时,为失业工人创造在就业机会,协助领导利用各种渠道筹备资金,及时缴纳养老金、医疗金办理职工退休手续,解除职工后顾之忧,提高领导在外的影响力

七、考勤及工资分配工作

工资分配是职工最为敏感的东西,严把政策关,出勤观,增强职工劳动纪律性,坚持效率优先,按劳分配的原则,充分发挥工资的杠杆作用,最大限度的激发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效。

八、职工培训

在当前改革年代及劳务公司的成立,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岗位证书是劳务公司资质审办及发展的前提,所以,提高职工培训是劳务公司发展前景如何的一个重要环节。要有计划,有目的的搞好职工培训工作,提高职工技术素质,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对外影响力。

九、职工病、休、停工、工伤、因病住院规定:

职工有病休息必须出具有单位大夫签字的病休条方可有效。每月职工可出休4天,由班长,专业经理签字的休条送劳资处各案。发生工伤的职工需要医务室,安全部门共同出示工伤休条,作为工资发放依据,否则按旷工处理。

十、为了使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加强部门业务联系,不误一线生产,规定每天(包括星期天)处室都有值班人员,为应急需要,做好处室的日常工作,严格按管理干部十不准要求做,文明办公,礼貌待人,为挣做文明先进处室打好基础。

劳资处的工作复杂繁多,想把每件工作都干好需领导的指点和帮助,为了本处室的工作做的更加完善,有不当之处,请领导提出宝贵意见。

劳力公司规章制度 篇2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用工安全管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降低使用外用工的事故责任和法律风险,杜绝因此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范围

劳务用工(以下简称外用工)是指公司项目分公司、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与建筑施工生产有关的工作的城镇临时工、民工。

二、管理制度

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外用工合同的格式,履行审批程序,提出现场管理要求和管理方法,列入各方安全职责的内容和各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三、合同

公司必须与外用工所在的企业(以下简称对方企业)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不得与外用工直接签订劳务合同。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并附有安全施工措施,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安全施工措施要经过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工程技术)审查同意。对方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和管理能力。

四、资质和条件

1、对方企业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资质,并具有劳务提供的营业范围。

2、对方企业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使用的外用工需体检合格,并有相应作业的技能和上岗证书。特种作业人员须有相应证书和资质。

4、外用工必须与对方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或属于对方企业职工的书面证明)。

五、劳动关系

1、与对方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只发生劳务承包的合同关系,不产生劳动关系,基层各用人单位不得直接向对方企业提供的外用工发放工资、资金等费用。

2、公司需使用外用工时应书面向对方企业提出要求,并列明劳务工作时间、地点,不得由班组采用“随叫随到”或或长期呆在班组跟班工作的直接安排方式。

一、安全教育

1、项目分公司应协助对企业对外用工进行使用前的`安全教育,讲述熟悉的施工安全知识,要求和应注意的危险点。外用工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项目分公司应建立临时工履历档案,登记体检情况,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规程学习考试成绩。

2、项目公司企业应组织外用工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学习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外包工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二、工器具

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等必要物品由对方企业外用工提供。必要时可在劳务合同费用总额中增加这部分费用。项目分公司必须监督外用工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物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符合要求。

三、危险点、安全事项交代

1、开工前,项目分公司必须对外用工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应有完整的交底资料和交底记录,并经双方交底人员签字。

2、在有危险性的施工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为灾、坍塌、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项目分公司须向外用工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对方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经公司工程技术部门审查合格后派员监督实施。

四、现场监督

1、外用工分散到项目分公司、班组参加施工生产作业时,必须由所在项目分公司、班组管理人员领导,并指定有经验的正式职工带领和监护下参加工作。

2、外用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劳力公司规章制度 篇3

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如各单位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各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

2、员工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权利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单位应到有资质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单位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以及职业健康体检单位检查建议安排相应工作。

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安排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并进行观察。

7、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

(2)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

(3)接触时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度,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8、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0、如在体检中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单位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在一个月内通知体检者本人。

12、单位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劳力公司规章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依据《湖北世纪佳居公司章程》,为建立健全公司有效的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公司员工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同时有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分配权、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五条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必须遵守。

第六条公司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劳动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各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各项手续。

第八条公司各单位用人实行定岗、定员制,先定岗后定员。岗位设置由各部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方案,人力资源部审查岗位设置的合理性,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岗位设置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以便于生产和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防止岗位重叠、分工过细、人浮于事。

第十条生产单位根据生产任务和工作量的大小确定岗位,各职能部门按职责范围和业务分工定岗。

第十一条各岗位设置必须首先进行岗位分析,编制工作说明书,详细描述岗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内容、岗位关系、工作权限、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及岗位素质要求。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协同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进行岗位测评,提出岗位调整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岗位设置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宜频繁变动,定岗已经确定,公司各职能部门和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增设岗位。

第十四条定员应在定岗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岗位的多少来确定定员。

第十五条公司各单位用人必须通过人力资源部,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增加用工的,应先提出用人计划,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的工作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被调整的员工应服从安排,奉调员工接到调动通知后,应按指定时间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调动手续,按时到新岗位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公司员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实行竞争上岗,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员工招聘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结合当地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自主招聘品德、学识、体能兼备的人员,通过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务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所需人员,对招聘人员进行初试、复试、考核后择优录用。

第十九条公司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量才而用”的原则。公司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部门经理、副经理、下属单位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由总经理聘用;其他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择优录用。

第二十条员工的录用应考核其是否具备应聘职位(岗位)所需专业知识、相关资格证书、实践经验、身体素质、文化素质及品德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单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出用人申请:

1、员工岗位空缺时;

2、生产任务或工作量增加时;

3、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生产工艺、转产等)增设岗位时;

4、新建、扩建项目时;

5、需招聘特殊技术或专业知识人员。

第二十二条凡需增补人员的单位,须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招聘。

第二十三严禁招用童工。被招用的员工必须年满16周岁,从事繁重体力或有毒有害工作的须年满18周岁。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新招聘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第二十五条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正式录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求,决定是否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招用临时工必须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合同期限根据所完成的工作任务确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单位需用临时工必须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各单位不得自行雇用临时工。

第二十九条新招用员工、临时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章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录用之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二份。

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其主要内容如下:

1、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2、工作职责和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5、劳动纪律、奖惩条款;

6、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条款;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8、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第三十四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企业的工作期限。

第三十五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六条员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用人员的数量减少,进行经济性裁员,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由公司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征求工会意见或者员工的意见,裁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批准后通知员工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切实保护员工的劳动权利。

第三十九条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通知》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本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被辞退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辞退员工,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员工辞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二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2、员工退休、退职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自动离职,公司予以除名的;

5、企业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第四十三条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八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第五十条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上岗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一条员工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行为,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五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支付。

第五章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坚持各尽所能、按贡献大小、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薪酬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原则,坚持员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原则。

第五十六条强化薪酬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主动性、协作性和创新性,建立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

第五十七条以员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劳动态度、劳动技能等指标综合考核员工报酬,适当向经营风险大、责任重大、技术含量高、工作环境差、有定量工作指标的岗位倾斜。

第五十八条构造适当工资档次落差,拉开关键性管理、技术岗位和素质短缺人才岗位与一般岗位的收入差距。

第五十九条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特点,公司实行以岗位薪酬工资为主的多种薪酬制度。

第六十条公司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主任、副主任)实行年薪制。

第六十一条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基本年薪为年薪的60%,基本年薪按月预发,月基薪=基本年薪/12;绩效薪酬年终考核发放。

第六十二条其他员工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工资=基本工资+津贴。

第六十三条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构成。第六十四条基础工资即保障工资,参照当地职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标准确定,所有员工(实行年薪制的人员除外)基础工资执行同一标准。

第六十五条岗位工资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岗位工资与公司的经济效益及员工的个人劳动贡献紧密挂钩,岗位工资100%参与考核,基础工资、津贴不参与考核。

第六十六条岗位工资标准综合考虑各岗位的工作性质、任务、责任、工作量、技术要求、劳动强度、工作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分普通岗位、技工岗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四种,普通岗位分1-8级8个级别,技工岗位分1-3级三个级别9个档次,管理岗位分1-4级4个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分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高级5个级别。

第六十七条对于生产经营不稳定、不连续、任务不饱满、临时性生产等不足以定岗的,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办法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制定。

第六十八条技术工人上岗须持技术等级证书,并经公司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小组评定后,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

第六十九条公司各单位的工资均通过人力资源部审核,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发放。

第六章员工考勤制度

第七十条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正常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作息时间的安排和调整由公司决定。

第七十一条值班人员、销售人员、司机、装卸工以及因工作性质需机动作业的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七十二条公司员工实行全员考勤制。

第七十三条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在休息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员工应服从安排,不得推诿。

第七十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公司员工考勤的组织、指导、检查和审核工作,每月整理、汇总、审核全公司的考勤记录,为计发工资以及对员工的考核提供依据。

第七十五条各单位设置兼职考勤员,按规定的考勤标志,准确、及时地在员工考勤表上记载员工当日的出、缺勤情况。

第七十六条考勤分为:正常出勤、休息、请假(分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迟到、早退、旷工、中班、夜班、加班。

第七十七条各级考勤员必须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地做好考勤记录,单位负责人监督审核本单位员工的考勤工作。

第七十八条任何人不得对坚持原则的考勤员进行打击报复,考勤员有权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反映考勤情况,对于不如实记载考勤记录、弄虚作假的现象,已经查实,追究负责人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七章请、休假制度

第七十九条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凡公司员工的休息日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特别休假等均按此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公司休息日分为每周固定休息日和国家法定的节日。每周固定休息日为星期六和星期日。

第八十一条节日期间如遇固定休息日,可于节日结束后顺延补休或调休。

第八十二条公司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的,安排员工补休。安排员工在法定节日工作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八十三条员工请假3天以内的由本单位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本单位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事假一次不得超过二十天,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为无薪假,事假天数包括固定休息日和节假日。

第八十四条员工请病、婚、丧、产、探亲和工伤假必须有相关证明,且经用人单位领导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销假手续。未经人力资源部批准的一律按旷工对待。具体要求如下:

1、病假:

(1)员工因病必须治疗、休息或住院,可申请病假,员工请病假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到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休病假并按病假考勤。急诊或其它特殊情况医疗证明可于事后补交,事后5日内未补交医疗证明者,按事假处理;

(2)员工持医院开具的门诊病假证明请病假时,一次最多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连续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门诊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仍需请病假的,必须同时提供住院证明、病历证明、检查报告单,由所在单位审核后办理,不能提供的,不再批准病假。

(3)员工患病的医疗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期内为有薪假,病假工资以基础工资为基数计算;

(4)因打架斗殴、酗酒等原因造成的休息不得享受病假,按事假对待。

2、婚假:

(1)员工结婚,持有本人结婚证明,可申请婚假3天;

(2)晚婚(初婚,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婚假为30天;

(3)婚假期间,按基础工资计算婚假工资。

3、丧假:

直系亲属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死亡者不在本地,可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按基础工资计算丧假工资。

4、产假:

(1)公司女员工第一胎生育,可休产假,生育第二胎须凭所在地市(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核批证明;

(2)在公司服务满1年的女员工,可休产假90天,晚育者(满24周岁)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3)产假期满,还不能工作者,需持公司认可的医疗证明,再申请休假,按病假对待;

(4)产假假期包括固定休息日和节假日;

(5)休产假须在产前或产后7天内(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

(6)无计划生育指标卡而生育者,不得享受产假待遇。

(7)产假期间,按基础工资计算产假工资。

5、探亲假: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开始享受探亲待遇;

(2)员工与配偶两地分居,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一年可享受探望配偶1次30天的探亲假,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员工与父母都不住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员工,未婚员工一年可享受探望父母一次20天的探亲假,已婚员工四年可享受探望父母一次20天的探亲假,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5)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力资源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

(6)员工探亲假必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销假手续,擅自离岗探亲或探亲回来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7)探亲假期间,按基础工资计算探亲假工资。

6、工伤假:

(1)职业病和工伤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假。

(2)请假时须附意外事件报告书及医院诊断证明,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认定,给予工伤假。

(3)工伤假期视具体情况确定,期间工资按国家规定办理。

(4)工伤假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因违反操作规程或有关制度而造成工伤,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人力资源部建立健全请、销假制度、台帐和原始记录。

第八章员工奖惩制度

第八十六条公司对员工奖惩,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八十七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司财产,维护公司利益,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八十八条:奖惩类别:

1、奖励——奖金、嘉奖;

2、处罚——罚款、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九条:公司对员工的奖惩由员工推荐或用人单位提名并提出奖惩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核,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九十条公司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酌情给予奖励:

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产量或节约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生产、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3、在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贡献较大的;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所采纳的;

5、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利益免受或降低损失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九十一条公司对于有下列行为的员工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罚款、降工资、降级、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100元罚款:

(1)工作不认真且屡教不改者;

(2)不遵守工作秩序、影响工作者;

(3)不服从工作指挥或对上司无理者;

(4)浪费公物情节较轻者;

(5)酗酒上班者;

(6)迟到、早退者;

(7)旷工一天以下者;

(8)工作时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定,造成差错较轻者;

(9)不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及安全装备者;

(10)工作时间内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11)其他违反规定,情节轻微者。

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200元罚款:

(1)品行不良或谎报事实情节较重者;

(2)消极怠工、故意降低工作效率、扰乱秩序、妨碍他人工作者;

(3)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两天者;

(4)经通报批评处分而再犯者;

(5)在禁烟区内吸烟者;

(6)未经许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7)因疏忽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失者;

(8)损毁或浪费公物,屡教不改或情节较重者;

(9)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产品质量低劣者;

(10)对于公司钱款、帐务未按规定处理,情节较重者;

(11)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或犯有过失,情节较重者。

3、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降级、降职,并处500元罚款:

(1)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三天者;

(2)未经许可擅自操作机器、车辆、仪器及技术性工具者;

(3)工余料隐匿不缴回者;

(4)玩忽职守致使原物料、产品、机械工具、厂房设备及文件记录等遭受损毁、浪费或造成产品质量严重不良者;

(5)不遵守操作规程、安全规定或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

(6)无视公司制度,明知故犯,不服从领导指挥或管理者;

(7)向外泄露公司机密情节轻微者;

(8)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情节较轻者;

(9)涂改或调换工作记录者;

(10)其他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

4、员工盗窃公司财物1000元以下者赔偿损失并处盗窃价值5倍以上不低于500元的罚款,予以留用察看:

(1)盗窃财物价值300元以内视情节留用察看1-3个月发生活费400元/月;

(2)盗窃财物价值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视情节留用察看4-6个月发生活费400元/月;

留用察看期间严格遵守公司制度,不得停薪留职。

5、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

(2)违法乱纪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3)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者;

(4)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者;

(5)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及造成其它经济损失较重者;

(6)不服从上级调动且经说服教育仍无动于衷者;

(7)调整工作岗位,两次安排工作仍不上岗者;

(8)在别处兼职、从事竞业或其他参与有损公司利益的经济活动者;

(9)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较重者;

(10)破坏生产设施、盗窃公司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者;

(11)贪污、打架斗殴、嫖赌、酗酒闹事、营私舞弊者;

(12)向外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情节较重者;

(13)服务态度差,损害公司形象屡教不改者;

(14)挑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5)其它违反规定,情节恶劣者。

第九十二条对员工所犯错误应认真调查落实,一般在一月之内做出处理决定,应将处罚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九十三条对员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须经人力资源部核实情况,征求公司工会的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办理,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九章教育培训制度

第九十四条为进一步开发人力资源,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员工素质,不断为各岗位培养和输送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以实现公司战略目标,特制订本制度。

第九十五条培训方法:

1、专业教师讲课,系统地讲授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业务知识,提高专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素质。

2、本公司业务骨干介绍经验,一对一传、帮、带。

3、组织员工到优秀企业参观学习,实地观摩。第九十六条员工教育培训分以下几种培训形式:

1、新员工岗前统一教育培训;

2、员工在岗教育培训;

3、安全教育;

4、脱产培训。

第九十七条员工培训要按计划、分批分阶段,按不同的工种和岗位需要进行培训,要结合实际,注重实用性,逐步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第九十八条新录用员工报到后应接受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结果将作为今后定职定级的参考。

第九十九条岗前培训的目的:

1、使员工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目标、各项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2、使新员工尽早掌握工作要领和工作程序、方法,以便较快地适应工作,达到工作质量标准,完成岗位职责,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个人收入创造条件。

第一百条岗前培训的内容:

1、讲解公司历史、现状、经营范围和奋斗目标;

2、讲解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介绍各部门人员;

3、讲解相关工作流程,组织学习各项规章制度;

4、讲解基本的岗位知识、专业知识、实际操作技能;

5、介绍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辅导使用工作设备;

6、解答疑问;

7、组织撰写心得体会及工作意向。

第一百零一条专业技术性要求较强的岗位,由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另行组织岗前专业培训。培训计划及结果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在岗培训的目的:

1、提高、完善和充实员工各项技能,使其具备多方面的才干和更高水平的工作能力,为工作轮换和横向调整以及日后的晋升创造条件;

2、减少工作中失误、工伤事故和灾害的发生,降低失误造成的损失,保障员工人身安全;

3、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降低各项消耗,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4、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合作精神,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气氛。

第一百零三条在岗培训采取传、帮、带、聘请专业教师组织专门学习、导师带徒等灵活多变的培训方式。

第一百零四条安全教育:

1、凡新上岗或转岗员工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2、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等;

3、安全教育由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安全教育通知单安排教育。

第一百零五条脱产培训是公司为了培养和储备管理、技术人才,从公司发展需求的角度出发,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组织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或到其它优秀企业培训学习。

第一百零六条脱产培训应遵循如下原则:

1、员工培训主要应根据其所从事的实际工作需要,以岗位培训和专业培训为主。

2、管理人员应学习和掌握现代管理理论和技术,充分了解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高市场预测能力、决策能力、控制能力。

3、专业技术人员如财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应接受各自的专业技术培训,了解政府有关政策,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业务操作方法,提高专业技能。

4、基层管理人员应通过培训充实自己的知识,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

5、公司的其他人员根据本职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一百零七条脱产培训分为短期脱产培训(一个月之内)和长期脱产培训(超过一个月)。短期脱产培训,主要适用于某些专业性强的技术培训;长期脱产培训以培养有发展前途的业务骨干,使之成为合格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一百零八条员工脱产培训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第十章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标准,防止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及健康不受危害。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应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标准,加强劳动保护措施,搞好安全生产,建立健全企业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生产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必须为员工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管理制度并督促和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一百一十三条凡符合退休条件的员工,都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各单位员工均应遵守并执行本制度。

劳力公司规章制度 篇5

一、总则

1、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使用于公司和全体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4、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二、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5、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6、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7、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训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8、公司选送员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三、劳动合同管理

9、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自员工录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持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10、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11、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90天;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期限。

12、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22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尝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1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14、有下利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15、员工有下利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4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情形。

16、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相当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17、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员工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18、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退休、退职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19、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3条的情形除外)。

20、劳动合同期满的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员工向公司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10日内,为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21、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2、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四、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23、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24、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将根据季节性变化而及时通知。

25、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6、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五、工资福利

27、员工基本工资不低于赤峰市市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员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28、公司实行年薪制或者是月薪制加绩效工资,依据所在的部门工作性质确定,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29、安排员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30、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两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31、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32、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33、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罚款的,可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员工基本工资的20%。

34、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35、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六、社会保险

36、公司按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分别承担。

七、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37、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38、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39、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程序文件、技术文档、作业指导书等等。

40、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等级、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41、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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